106 學年第 1 學期臺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課程規劃
本所課程為符合培養優秀公共事務研究與實務人才之目的,將課程分為訓練基 礎能力之核心課程與培養專業能力之選修課程。本所學生須至少修畢28學分並 完成碩士論文,方能取得公共事務之碩士學位。除必修(核心)課程12學分皆應 修畢外,研究生之畢業學分中,由本所所開設之選修課程不得低於6學分,並應 修習政治學系碩士班之課程為其副修,應修習至少4學分。
本所必修科目如下:公共管理、公法專題、政策規劃與分析、應用統計與量化分析、公共預算與財政專題、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
碩士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至少6學分,至多12學分(第二外國語及 大學部補修學分除外)。第二學年每學期至少2學分,至多12學分。惟因特殊事 由,經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研究所學生所選課程之成績,以B-為及格(相當 於百分制之70分),課堂成績之考察方式由授課教授決定之。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1 |
|||||
2 |
|||||
3 |
政策規劃與分析
|
公法專題 |
官僚行為
|
||
4 |
|||||
5 |
|||||
6 |
政策網絡與社會網絡分析
|
公共管理 |
人力資源管理
|
||
7 |
|||||
8 |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