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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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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訊息】學術演講登記說明
  • 發布單位:公共事務研究所

學術演講登記說明
根據本所碩士生修業辦法第七條:「碩士生於修業期間,至少需參與六次由本所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演講、座談等學術活動。」


登記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術活動包含本所主辦或協辦之研討會、演講、碩士論文大綱、碩士學位考試。政治學系午餐演講系列也可以採計。所外的學術活動(非主辦或協辦)一律不得計入學術演講。
二、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持「學術活動研習參加證明」與「學術活動參加證明總表」到所辦公室登記,逾期不予採計。

三、「學術活動研習參加證明」須經主辦單位蓋戳章;如為旁聽口試,請由該場口試指導老師簽章;如為課堂演講,請由該堂老師簽章。所辦將回收憑證,如欲留存請先行複印。
四、 若為課堂演講,修習該堂課者不予採計。
五、研討會發表須於會後兩週內持發表證明、議程與「學術研討會發表證明登記表」到所辦登記,逾期不予採計。發表證明可以拍照方式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