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業年限:二至四年。
二、報考資格:學生於國內大學院校畢業取得學士學位(含應屆畢業),在校學業成績總名次須列全班(組)人數前50%。
三、報名應繳交之審查資料:
1. 名次證明書
2. 學位證書或學生證
3. 歷年成績單
4. 自傳
5. 研究計劃
6.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格
四、筆試科目:無 (自112學年度起,取消筆試科目。)
五、參加口試資格:審查總成績達70分以上者,擇優進行口試。
六、甄試總成績:審查(50%)、口試(50%)。
(備註:以上資訊請以該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二、報考資格: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校院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者,或合於「報考大學同等學歷認定標準」有關碩士班報考規定者。
三、考試科目:英文、行政學、以及政治學、行政法、公共政策三科擇一,共計三科考試科目。(自114學年度起)
四、同分參酌比序科目:行政學、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