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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

活動記錄

【新聞稿】 2022年11月3日臺大理律公法實務與公共事務論壇:地方自治與永續治理研討會
  • 發布單位:公共事務研究所

【活動紀錄】

 

       地方自治是公共行政學界近年來所重點關注的議題之一,隨著社會議題逐漸複雜化,單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的法規政策並不一定能夠達到因地制宜的效果。為能使政府更好的服務在地民眾,且邁向永續治理,世界各國在近年也逐漸將過去由中央政府所負責之事項,轉由地方政府負責。在我國,地方自治的理念和框架是由憲法所保障,但是今年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6號卻首創「同心圓」的概念,不但限縮了地方自治權,更進一步允許中央政府能夠干預本由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如此的判決也在學界上引發了許多爭議。

 

      為此臺大公共事務研究所及理律法律事務所,於本月3日舉辦「臺大理律公法實務與公共事務論壇- 地方自治與永續治理」研討會,並邀請在不同領域有所建樹的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和觀點,來探討我國憲法對於地方自治的理論規範和實務運用。

 

      本次研討會首先由臺大公共事務研究所王宏文所長開場,並邀請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念祖所長以「地方自治的憲法保留」為主題發表演講。李所長首先介紹了地方自治在我國憲法上的地位,並強調憲法第110和111條保留給縣自治之列舉事項屬於憲法保留,立法者不可以決定或干預。但是111年憲判字第6號卻表示,因為由憲法110條規定之事項都能夠在憲法第107和108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中找到,因此如果地方自治條例所規範之內容會對轄區外居民或事物產生直接或是密切影響時,中央政府能夠干預原本由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項。

 

對此,李所長提出了三個疑問:

1. 名稱相同即無地方自治專屬權力,豈非完全否定地方自治?

2. 完全否定地方自治,豈非否定了地方自治的憲法保留?

3. 使憲法第110、 111 條的列舉事項概由中央依功能最適考量而為決定,豈非完全否定地方自治?

 

【上半場】

      上半場的引言報告由臺大公共事務研究所陳淳文教授擔任主持人,並邀請到四位學者以地方自治為主軸,分別在永續與人權、防疫、選舉、以及食安與空汙等議題發表報告。

      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李仲軒教授以永續和人權為切入點,並提出了理論性的架構。李教授認為,「永續發展的真正整合,必須包攝、融合各地方的具體脈絡及條件」,並強調「由上而下的一致性,或是以中心化、甚至強制的方式來完成統合」會違背永續治理的根本意義。

 

      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紀和均教授則是從多層次治理和跨域治理的觀點,去探討疫情期間地方自治團體創新防疫手段的合法性。紀教授認為,目前單一由中央政府去制定法規並執行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一個國家的政府在面對到問題時,勢必要向超國家組織或是向地方政府尋求意見。紀教授也提出未來我國在建構地方分權新架構的幾項建議,包括明訂直轄市權限、納入中央與地方溝通平台、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等。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謝碩駿教授以地方選舉為例,探討了現行我國地方自治的諸多矛盾之處。謝教授認為,從地方選舉的辦理、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候選人)戶籍遷出、以及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這些本應由地方自行決定並執行的事項卻處處可見中央政府的插手和干預,因此這些現象是學界需要多加觀察與探討的。

 

      東吳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宮文祥教授則是以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為例,去分析如何以風險行政的模式去判斷因地制宜的必要性。宮教授認為,不論是在制定污染還是食安的標準,這些行為「往往會直接影響到在地環境或居民的生命與健康」,即「在地風險」,因此「決策者必須思考在地風險可能因著不同地方而有其差異」。宮教授進一步表示,因為從我國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並無法斷定究竟所涉及事物是屬於中央,因此決策者可以從風險行政的角度出發,「以判斷是否存在著因地制宜之必要」。

 

【下半場】

      下半場的與談時間由前司法院大法官暨東吳大學王紹堉講座湯德宗教授擔任與談主持人,並邀請到了臺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黃錦堂教授、臺灣大學政治學系蔡季廷教授、以及理律法律事務所劉昌坪律師擔任與談人。

      黃錦堂教授首先用 government 與 governance的概念,去為四位講者的論述做統整。蔡季廷教授則是以適應性管理的視角去質疑111年憲判字第6號中所隱含的,中央政府有權去決定「功能最適」的觀點。蔡教授認為,在面對具有科學風險不確定性的問題時,國家應容許「積極的適應性管理」,並讓地方自治團體能夠扮演「政策實驗室」的機會,以讓人民可以透過地方自治參與風險評估與治理。劉昌坪律師從自身經驗出發,並表示所謂「功能最適」其實歸根到底就是「用什麼樣的制度去設計的方式,可以使當地居民的權利獲得最大的保障」。同時,劉律師也認為,地方政府相比於中央政府更了解當地居民的問題與需求,因此保障地方自治便可以保障當地居民的權利。

      最後,八位報告人和與談人共同主持問答時段,座談中,針對我國地方自治相關法規及制度層面提問熱烈,報告人以及與談人亦細心回應,最終研討會即在此愉悅而充實的氛圍下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