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導師制施行細則
民國103年9月11日所務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5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導師制度、確立導師分配方式與導師指導規範,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導師制施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國立臺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訂定之。
第三條 本所設「導師工作委員會」,所長為當然委員並兼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三人及學生代表一人共同組成。
第四條 所長為主任導師,其職責如下:
一、 組織本所導師工作委員會。
二、 出席本院召開之院導師工作委員會。
三、 負責領導本所導師制之推行。
四、 協助本所導師解決有關之困難問題。
五、 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 導師工作委員會之決策,採合議制,必要時應聽取相關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考量經費總額、系所與學生間互動之最大效益決定之。
第六條 碩士生入學後第一學期,由系所指定本所專任教師擔任新生導師;待碩士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後,其論文指導教授即為其論文導師。
第七條 前條之新生導師,每學年由本所辦公室(以下簡稱所辦)指定四位本所專任教師擔任之,並將新生平均分配給前述教師;均分之餘數分配給最資深教師。
第八條 本所專任教師依所辦訂定之排序方式,輪流分派擔任新生導師;惟所長不列入新生導師分派。
第九條 新生導師除須參與所辦舉辦之系所導生會外,應另外自行舉辦導生會與其新生導生互動。
第十條 本所每位專任教師所指導之論文導生連續兩屆不得超過六人。
第十一條 教師擔任新生導師或論文導師者,皆應善盡責任。論文導師與導生二者間因研究議題改變或其他事由而欲解除論文指導關係者,須經與所長晤談後為之。
第十二條 論文指導關係一經解除,在選定新的論文導師前,即由所長擔任該生之導師。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所務會議通過後即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