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 103 學年度(65 屆)全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一、宗旨:為提倡校內運動風氣,促進教職員生之身心健康、聯絡全校師生員工感情,特舉辦本運動會。
二、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共同教育中心體育室。
三、協辦單位:秘書室、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財務管理處、主計室、人事室、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文學院、理學院、社會科學院、醫學院、工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管理學院、公共衛生學院、電資學院、法律學院、生命科學院、進修推廣部。
四、競賽種類:游泳、田徑、團體競賽、趣味競賽。
五、競賽時間地點:
(一)游 泳 賽:103 年 10 月 18 日(星期六),於校總區室外游泳池舉行(下午 1 時開始比賽)。
(二)田 徑 賽:103 年 11 月 22 日、11 月 23 日(星期六、日),於校總區田徑場舉行(星期六上午 8 時至星期日中午 12 時)。
(三)團體競賽:103 年 11 月 22 日、11 月 23 日(星期六、日),於校總區田徑場舉行。
(四)趣味競賽:103 年 11 月 22 日、11 月 23 日(星期六、日),於校總區田徑場舉行。
六、參加資格:凡本校學生、教職員工、校友、進修推廣部學員均可報名參加。
七、參加辦法:依各分則規定辦理。
八、抽 籤:拔河會前賽抽籤定於 103 年 11 月 13 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 30 分,於校總區綜合體育館 247 教室召開 (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
九、獎 勵:
(一) 大會設各種運動錦標、優勝獎牌及獎狀,以獎勵成績優良之單位及運動員。
(二) 大會總錦標:以田徑賽、游泳賽、團體競賽等三類競賽之積分總合,依各院成績排名, 取前六名,頒發獎盃。積分相同時,以田徑競賽積分較高之學院獲勝。
十、申 訴:
(一)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得以裁判員之裁決為準,不 得提出申訴。
(二)申訴程序:應由單位領隊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 決為終決,提出申請書之同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元整,若被審判委 員會確認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三)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用口頭申訴外,並得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 30 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各項競賽進行之中,參加競賽各單位職員或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四)若在大會期間,對選手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參加選手應準備身分證件,以備查驗。
十一、本規程經本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
*報名時間與方式:即日起至11月6日(四)下午5:00截止,一律採網路報名(myNTU活動報名系統)。
* 完整競賽規程與線上報名系統,請按此進入